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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版:中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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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被告人犯罪所得
法院不得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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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针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河南出新规:
不属于被告人犯罪所得
法院不得判决没收
□据 新华社郑州3月19日电
    河南省17日出台相关规定,要求不属于被告人犯罪所得和其他应追缴财物的,法院不得判决没收;对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要及时返还,防止侵害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利益。

    河南省法院于3月17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追缴犯罪所得没收犯罪工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工作,强化对公民财产权的司法保障。

    《规定》对犯罪所得范围的界定,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流程、价值认定、流转、属性审查及最终处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要求,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要进行法庭调查,充分听取诉讼各方的意见,查明是否为犯罪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如果不属于被告人犯罪所得和其他应追缴财物的,法院不得判决没收。

    对犯罪所侵害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要及时返还被害人;涉及多名被害人,权属不明的财物,要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3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

    据悉,这是河南省法院首次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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