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在为哥哥干活时受伤,弟弟的损失由谁赔?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判决哥哥补偿提供劳务的弟弟四成损失。
赵三与赵四(均为化名)是亲兄弟。赵四有一辆货车,赵三以买卖铁屑为生,赵四为赵三拉铁屑,赵三付给赵四运费。2012年10月22日,赵四开车去拉铁屑,其间不慎从汽车上掉下来,摔伤左腿,赵三随即拨打120,将赵四送至医院。经诊断,赵四左股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5627.8元,费用由赵三支付。
赵四出院后,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最终,赵四将赵三告上法庭,要求赵三赔偿他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3001.33元。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赵四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摔伤,系赵四疏忽大意。《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原告赵四共损失96761.6元,酌定赵三的补偿比例为赵四损失的40%。扣除赵三之前垫付的医疗费,故判决赵三补偿赵四230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