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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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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惦记”朋友爱车 设局盗走卖掉
弟弟为哥哥拉货受伤
哥哥被判担责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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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惦记”朋友爱车 设局盗走卖掉
□记者 申利超 实习生 杜天伦 通讯员 高晋 史翠玲
绘图 茜文
    朋友本应以诚相待,可有的人却坑骗自己的朋友。家住洛阳市涧西区的杨某为了弄点儿钱花,居然伙同他人把朋友郭某的摩托车盗走卖掉了。

    2012年5月,杨某向朋友郭某借助力摩托车,郭某二话没说便答应了。拿到摩托车后,杨某把他的另一名朋友岳某约了出来,两人商议设一个摩托车“被盗”的骗局,将郭某的摩托车卖掉。

    岳某骑着摩托车去配了一把车钥匙,然后将摩托车还给杨某,杨某又将摩托车还给郭某。

    过了几天,杨某在网吧遇到了郭某,称想借用摩托车出去一趟。很快,杨某返回网吧,将车钥匙归还郭某。

    杨某随即打电话告知岳某摩托车的停放地点。岳某赶到网吧门口,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将摩托车盗走,并于当天下午在七里河将摩托车卖了2000元,分给杨某1000元。

    郭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查看了监控录像,但由于杨某事先将摩托车放在监控拍不到的地方,郭某并未发现嫌疑人,也没有怀疑朋友杨某,于是立即报案。

    接到郭某的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怀疑的目光投向杨某。杨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交代了作案事实,岳某也很快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410元。诉讼前,杨某家属退还郭某7000元钱,郭某对杨某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岳某、杨某分别依法受到惩处。

    法官说法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名被告系共同犯罪。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赃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杨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岳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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