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茜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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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博东 实习生 陈耀玑
试用期7天,易女士工作6天后遭辞退。店方以试用期无工资的口头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易女士工资。
“试用期也得有规矩吧,干了6天借故辞退我,分明是在无偿使用劳动力,饭店应该支付给我工作6天的薪水……”昨日,市民易女士向洛阳晚报记者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易女士:试用期内没工资,试用期快结束遭辞退
易女士家住西工区,之前曾在其他酒店做领班。一年前,她结婚后辞去工作。
“这家饭店给出的待遇挺好,离家也近,方便我照顾孩子。”易女士说,在家待了这么久,她决定找份工作,并于本月16日到凯旋路与八一路交叉口附近某饭店应聘服务员。
店方和她有口头协议,称试用期7天,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若被录用再补发试用期的工资。“只要能找到工作,工资晚几天发也可以。”易女士抱着这样的心态开始工作。
第6天工作结束后,易女士被叫到一个包间,一名饭店负责人称易女士不适合这份工作,所以不予聘用,希望她另找工作。
易女士纳闷儿,自己有工作经验,也干得勤勤恳恳,为什么会不予聘用?易女士说,她随后找饭店讨说法,希望讨回工作6天的薪水,但饭店以曾有口头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薪水。
饭店:辞退是按照口头协议,已告知试用期无工资
昨日上午,洛阳晚报记者来到易女士曾工作过的饭店。
一名桑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招聘新员工时,都和求职者有口头协议,根据职位不同,分为7天、1个月等多种试用制度,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试用期结束予以录用的,补发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内被辞退的不再补发工资。
该工作人员称,易女士应聘时已经了解并认同了饭店的试用制度。之所以婉拒,是因为通过几天的试用,他们发现易女士的工作能力不符合饭店招聘人员的要求。
针对易女士反映的饭店故意试工的说法,工作人员称,饭店招聘是双向选择,在以往的招聘中,有试用3天就签订用人合同的,也有7天试用期满后被婉拒的,所以不存在故意试工的情况。
洛阳晚报记者提出采访当天的值班经理,工作人员称当天的值班经理休息了,不便接受采访。
律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拿到报酬吗?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宗治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该饭店的做法明显违规,应该支付易女士应得的报酬。
那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杨宗治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杨宗治说,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有明确的用人合同或者用人条件,这样既能维护单位利益,又能给劳动者以明确的解释。
采访结束后,易女士告诉洛阳晚报记者,她已和该饭店和解,对方将于4月15日前支付其6天的试用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