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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近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记者见到了胡女士,她走起路来一瘸一拐的,在她带来的X光片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有一个异物存在于其腿内部。
胡女士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进行了一次骨折手术,术后医生才发现手术时用来打眼的钻头不慎遗留在胡女士的骨头中,并且无法取出。
“这是医院的责任。”胡女士说,春节后她已经与右安门医院进行交涉,索赔12万元。而右安门医院至今没有与胡女士达成一致,院方负责人称钻头被遗留属于手术的医疗风险,是双方共担的。此外,不锈钢材质的钻头在体内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危害。
■ 争议
遗留钻头属于风险还是事故?
丰台区右安门医院医务科徐主任说,这只是手术的医疗风险,是一种医疗意外,“这是一种共担的风险”。
“医院应该负全责。”京华律师事务所康凯律师说,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将手术工具遗留在患者体内,属于医院单方面的过失。
“我认为院方在偷换概念。”康律师说,做手术的确存在共担风险,比如患者受到感染、突然心脏衰竭等,这些都属于不可控的风险,若发生此类事件,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无明显过错。而将手术工具遗留在患者体内,完全是院方单方面过错造成的,而且是完全可控的。
康律师建议,这种情况下患者维权可以申请医疗调解、医疗鉴定或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