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博东 通讯员 丁乐利
近日,汝阳县蔡店乡农民老汪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到县法院起诉工头。通过这件事,他长了知识:今后务工时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工头拖欠1万多元就是不还
2011年夏,已经60岁的老汪为养家糊口,牵头召集几个老乡,到工头杨某的工地上干活,在该县几个农村小学做改建工程。但老汪和老乡干完活,向杨某要11000多元工钱时遇到了难题,杨某以各种理由推辞,甚至不接电话,最后玩起了“捉迷藏”。
实诚的老汪觉得,不能对不起一同打工的老乡。他东拼西凑借来钱把老乡的工钱一分不少付清了。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老汪一直联系杨某,其间虽见了几次面,但杨某改口称并未欠老汪工钱。
农民工无奈到法院起诉
2013年年底,老汪无奈地到汝阳县法院起诉杨某,希望讨回这笔钱回家过年。但在春节前,老汪意外被法官告知要“驳回”起诉。法官认为,老汪打工挣钱不容易,打官司更是费力又伤神,现不知杨某下落,建议预立案,等联系到杨某后,通过诉讼外调解解决其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也省去了一笔诉讼费用。
随后,汝阳县法院法官联系教育局主管基建工程负责人会面,共同督促杨某还款,如果不奏效再启动诉讼程序。但杨某对拖欠工钱一事矢口否认,而且拿出有老汪签字领钱的流水账,证明自己已支付了老汪的工钱。对此,老汪表示,这份有他签字的材料,记录的是另一处工程的工钱,那拖欠的1万多元钱并不在这里面。
经过调解,工头答应支付拖欠款
法官虽然同情老汪,但杨某的证据更直接、更有说服力。如果老汪起诉,基本没有胜诉的可能,只有用诉讼外调解尽力挽回些损失。考虑杨某现在仍承包有其他学校的改建工程,法官找到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希望能齐心协力为老汪讨个说法。
近日,经过法官与教育局人员共同努力,杨某终于答应支付给老汪5000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及经济往来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务工人员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注意保留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