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转账时,银行员工将款项转出后,却未从汇款人账户上扣除相应资金,银行向汇款人追要无果后,将汇款人和收款人告上法庭。
2013年7月17日14时许,市民杨某到涧西区一家银行办理汇款业务,要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给韩某的账户上转账11万元。
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时出现失误,将11万元打入韩某账户后,这笔款项却没有从汇款人杨某的账户中扣除。
当天16时30分许,银行发现为杨某办理业务的员工的错误后,赶紧联系杨某并向其说明了情况。
第二天,杨某归还给银行7万元,但剩余的4万元银行多次催要,杨某未予归还。最终,该银行将杨某和韩某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归还剩余的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诉讼中,杨某将剩余的4万元归还给银行。近日,经传唤,杨某、韩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明知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的情况下,仅归还部分银行款项,剩余款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归还。银行要求杨某归还剩余的4万元银行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杨某已归还银行款项4万元。韩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银行支付利息29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