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阳县农民宋某满怀悔意地走出了待了近一个月的看守所,恢复了自由。提起这次进班房,宋某说:“我真不该无证伐树,不仅没有赚到钱,还搭上了自由。”
宋某今年48岁,是宜阳县锦屏镇人。去年4月,宜阳县某公司规划扩建整修该公司院子里的道路时,需要伐掉部分行道树,并对留下的树木进行修剪。
宋某经人介绍,揽到了这份赚钱不多的差事。他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宋某须在办理完有关允许伐树手续的情况下,砍伐该公司指定区域内的树木,并对留存树木进行修剪,伐树的收入作为宋某的劳务费。
该公司委托宋某在2013年10月9日前将公司卫生所门前道路旁的树木伐掉。宋某觉得既然是公司辖区内的树木,公司又授权采伐,自己非盗非抢,办不办采伐手续没啥。
2013年10月初,宋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伐掉了该公司院子里的7棵杨树并出售,获利1400余元。经现场勘验,被伐掉的7棵杨树木材蓄积量为10余立方米。事发后,宋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拘数日后取保候审,今年2月18日被公诉前,宋某再次被拘留。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处以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到20立方米或幼树500棵到1200棵。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到10立方米,或幼树250棵到600棵,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