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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一批草案、计划、办法
新建区绿地率增5%
公园绿地禁止摆摊
鼓励城市区原有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改造
    □记者 连漪 见习记者 潘立阁

    本报讯 昨日,我市召开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洛阳市安全环境创优2014年行动计划》《洛阳市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等。

    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提高新建区绿地率。

    1996年实施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修订草案将部分绿化指标修改为: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

    为保证市民充分享用城市绿化成果,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新建区内,每10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1处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用地,每1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1处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修订草案明确,禁止擅自在公园绿地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

    安全是生产、生活的前提。《洛阳市安全环境创优2014年行动计划》明确了今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会议强调,要持续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冶金机械、学校和校车、旅游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及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不出大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城市区原有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既是企业转型升级、再造活力的需要,也是城市功能提升、建设美丽洛阳的需要。

    为此,《洛阳市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提出了鼓励城市区原有工业企业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推进程序、补偿标准,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办理时限。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范围内,现有厂区土地已在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且规划用地性质已不再是工业用地,腾退现有土地,在洛阳市辖区内的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内通过新建产业升级项目进行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

    该办法明确,企业搬迁后腾退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根据城市规划,对可出让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后实现的收益,由市政府根据相关标准对企业进行搬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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