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京华时报》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被告人刘文彪公开开庭宣判并执行死刑。刘文彪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材料举报。随即,法院暂停执行程序,并报上级法院及出庭检察机关核实。刘文彪又被押回看守所。昨天,惠州中院就此事回应:对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疑点,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法庭进行死刑宣判
23日,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被告人刘文彪公开开庭宣判并执行死刑。
法院判决显示,刘文彪从2011年开始参与制毒,共计4次,涉及制造毒品102公斤。刘文彪被认定为主犯,一审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刘文彪不服判决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经报最高法院审查核准死刑。
惠州中院通报称,刘文彪等16名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经本院一审、广东省法院二审、最高法院复核,有证据充分证明,在贩卖、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刘文彪地位、作用突出,系本案主犯。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文彪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某武、李某艳、李某雄等另外15名被告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死缓至一年三个月刑期不等。
囚犯喊冤当庭举报
法官宣读完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书后,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这时,刘文彪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只是受雇于李某,并不是主犯,主犯是李某,出资并指挥制毒。并称有另外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
这样,情况出现转变。本应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刘文彪,被法官叫停执行,原因是“上报重大立功材料,有些(事情)需要核查”。
面对家属的哭喊声,法警进行制止,并称“不是押往刑场,是押回看守所”。
宣判结束后,刘文彪的家人情绪激动。刘文彪的父母、弟弟及其妻子、3个孩子哭成一团,当场向法院工作人员下跪,呼喊“冤枉”,称刘文彪是“替死鬼”。法官、法警连忙进行劝解。
刘文彪的弟弟和妻子说,刘文彪所称的李某,很有钱,也是平山人,刘文彪与李某是小学、初中同学。因该制毒案件,李某也被抓,但李某仅被判刑一年多,“现在已经出来了”。
刘文彪的妻子说,2011年2月,李某向其借果场用于制毒,因为家里穷,李某让其丈夫跟着一块赚钱,她丈夫才被一步一步拉下水,帮李某做事。
暂停执行,上报核实
24日,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惠民司法”就此事回应称:死刑是法律惩罚中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回转。对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惠民司法”称,被告人刘文彪当庭检举周某、王某犯罪线索,惠州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暂停执行,并报上级法院及要求出庭检察机关核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延伸阅读
专家:法律规定三种情况下处决暂停
□据 中新网
“广东死刑犯临刑前喊冤处决暂停”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25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洪教授称,法律对“临刑喊冤”有明确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处决暂停”。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