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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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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暑期变成“危险期”
欠薪获刑营造社会示范效应
食品安全,“抓大”勿“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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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7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欠薪获刑营造社会示范效应
□舒锐
    欠了再去找“老赖”讨,当然不如让“老赖”没法欠、不敢欠

    日前,孟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判决,因采取逃匿的方式躲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告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一年。这是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后,我市首例以此罪名判决的案件。

    刑律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将一柄刑罚利剑悬在了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老赖”头上。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威慑效果不言而喻,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起了积极作用。然而,不仅在我市,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目前还不是很多,各地涉案人数也与当前欠薪普遍存在的现状不“配套”。

    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该罪名以“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为必要条件,而在现实中,劳动监察部门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做出生效裁决之前,常因无法认定欠钱的事实或欠钱的数额,并不责令欠薪者还钱,而建议劳动者到法院起诉。

    另一方面也在于,长期以来,该罪名的“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等定罪量刑标准欠缺统一的具体司法标准,这个情况直到去年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才得以改善。

    无疑,我市首次以该罪名追究欠薪“老赖”刑责,将产生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也为相关司法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值得称道。尤其是,通过刑事程序开展,倒逼欠薪者偿还了所有欠款,让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但不容忽视的是,通过刑罚讨薪毕竟有其局限性。刑罚,通常处理的是数额较大、情形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恶意欠薪行为,对于普通的欠薪行为却鞭长莫及。同时,刑罚有滞后性,在一些刑事案件里,恶意欠薪者虽然最终被治罪,但劳动者仍然难获补偿。

    因此,保障劳动者权益必须注重提前介入、实时监管。在此方面,洛阳已经做了相关的制度建设工作。去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采取督促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在纠纷出现之前构建事前、事中的主动预防机制。

    欠了再去找“老赖”讨,当然不如让“老赖”没法欠、不敢欠。对欠薪可谓釜底抽薪的制度,需要的是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不断完善、普及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的劳资合同签署状况、工资给付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发现情况迅速做出处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跳出年底一次性解决积债的恶性循环,为劳动者编织起无懈可击的权利保障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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