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12日发布消息,新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该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
该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该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同时,该实施细则强调风险预见性,并强调对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同类事故上限进行处理。同时,该实施细则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