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洛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会议决定,今年年底,要全面完成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补建和维修工作,确保消防供水需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市消火栓建设历史欠账较多。据统计,全市应建市政消火栓4588个,现有1996个,其中1351个完好可用,损坏645个,建设率仅为43.5%,完好率仅为67.7%。城市区部分道路规划建设时未按规定同步建设消火栓。伊滨区目前没有1个市政消火栓。除了伊川,各县(市)、吉利区市政消火栓普遍严重缺损。根据工作安排,2014年年底,完成全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建设和维修工作。其中,市区共需建设市政消火栓1700个,维修251个,建设消防水鹤20个。
会议强调,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要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确保建设数量、布局、位置符合规定。城市建成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矿区、集贸市场以及纳入城市中远期规划的道路,要将消火栓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时验收。若因不尽职不尽责造成火场周边无水可用或用水供给不足,导致火势蔓延,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办法》提出,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须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有条件的县、乡、村可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办法》明确,市政消火栓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用水。因特殊情况确需启用的,必须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广大群众发现以上行为,应立即拨打96119报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