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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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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这个职业终将归于平常?
“老存单”为何频遇兑付难
法治为权利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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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洛浦听风
“老存单”为何频遇兑付难
本报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新闻背景】 有网民发布微博称,82岁高龄的母亲去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兑付18年前的定活两便存单,存单尚在,却被告知“超过15年的存款单就不好承认了”。该微博引发众多网民热议。该行相关负责人已上门向客户致歉,并表示将对客户存单进行兑付。(8月24日《京华时报》)

    存单竟然会“过期”,银行此说法跟坑蒙拐骗有何不同?好在此事经传播,在舆论压力下成为公共事件,银行方面3次登门向当事人致歉。只是,如果不是举国关注,如果老人在银行“自认倒霉”,这事儿就真的“不好承认了”吧!

    这些年,持“老存单”的群众遭遇兑付难的情况,让契约精神大大“受伤”。一张父亲遗留下来的1000元定期存单,让河北省平山县陈家峪村的陈兰平大爷奔波了8年也没有兑付成功。如今,陈兰平身有残疾,生活贫困,记性也越来越不好,但他仍然在为这张存单四处奔波求助。这是7月31日《燕赵晚报》报道的一则新闻。无独有偶,湖北、河南、吉林、安徽等地也都出现过“老存单”难兑付的情况。银行翻脸不认账,似乎成了很流行的一件事。

    就法理而言,存单“老”,权责关系“不老”。古罗马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在立法方面,有欧美国家将当事人“不得因过错获得利益”确立为一般原则。

    就我国法律而言,经济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银行与储户的合同关系,决定了银行不得单方面以存款超期、利率过高为由,拒绝履行储蓄合同义务。即便存单时效超长,也应当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来执行。合同在,规则变更与否,不是银行说了算的。

    这些道理,算不得新鲜。公众既无须指桑骂槐地说银行业是暴利行业,也不必祈祷服务价值归位。当前,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金融业的发展也将呈现新趋势和新特征。利益也好,规则也罢,没有什么是长生不灭的,轻飘飘一句话就剥夺老百姓的存单兑付权,这样的“误会”,仅仅是“误会”而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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