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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摊上事,官员不能再“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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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施行,六类“民告官”案件领导须出庭
行政机关摊上事,官员不能再“躲猫猫”
□记者 韩铁栓 通讯员 赵越
    在以往的行政复议或“民告官”案件中,当事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为了“面子”或“权威”,常常不愿对簿公堂,只让代理律师出面,自己玩起了“躲猫猫”。

    这种现象今后在我市行不通了。日前开始施行的《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在六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1 六类行政诉讼案件,机关领导须出庭

    《规则》规定,凡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均须依照《规则》执行。

    其中,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案件代理人(1人至2人)一般为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1人至2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 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 因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

    ● 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 市、县级人大和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 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还应当组织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旁听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2 行政败诉,对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都要追究责任

    《规则》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等导致行政败诉的,市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承担过错责任的除了当事行政机关,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行政考核扣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其中,过错责任严重的,将暂扣或回收其相应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都要从重处罚

    《规则》自本月11日起施行,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同时纳入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为保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得以公正、公平进行,《规则》还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相关人员从重处罚:

    ● 在同一年度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行政败诉案件的

    ● 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的

    ● 打击报复行政案件相对人的

    ● 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或加重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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