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是作秀是作为,理应成为一种制度安排。
看晚报,日前开始施行的《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规定,在6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民告官不见官”,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已成常态。数据统计,我国“民告官”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民”和“官”,都是法律上平等的主体。行政首长上被告席,其实是在为依法办事“站台”,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司法、敬畏公民的具体表现。其积极意义无须赘言,不仅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平等,而且能在面对面质证、辩论中,让行政官员切实担起法律责任,让案件禁得起质疑,禁得起历史检验。
更为重要的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是普法的一条好路径。对官员来讲,官司打在法庭上,功夫其实下在法庭外。出庭应诉无疑可以增进官员对法律的理解,再通过法庭上的摆事实、讲道理,更能明辨是非,胜也胜得理所当然,输也输得心服口服。事实上,每一个案子就是一本教科书,不仅能给官员上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而且能在警示官员中不断约束行政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从这个角度来讲,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是作秀,而是作为,理应成为一种制度安排。除了要靠行政官员放下权力的架子自觉“站台”,还得将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制度上升至立法层面,并纳入官员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