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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须使用过相关商品禁设户外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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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25日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
明星代言须使用过相关商品禁设户外烟草广告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做出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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