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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拟更名为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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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安全法拟更名为反间谍法
明确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军队等协作配合,与间谍行为有关财物可依法查封
    □据 《新京报》

    国家安全法的名称拟修改为反间谍法,修改后的法律将突出反间谍工作的特点。25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国家安全法的修订说明。

    现行国家安全法已施行21年

    现行国家安全法是1993年公布施行的。耿惠昌说,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起草了反间谍法草案,提出将国家安全法的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

    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的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

    从“传统安全观”到“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特邀研究员刘跃进发现,中国官方在公开文件中最早使用“国家安全”这一术语是在1983年。当时,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成立。

    1996年7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在东盟地区论坛大会上发表讲话,提议东盟适时开始探讨综合安全方面的合作问题。刘跃进认为,这可以看作中国开始探索一种不同以往的新安全观。

    到了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完全扬弃了局限于军事和政治的传统安全观,形成了一种既包括传统的军事、政治,又包括非传统的经济、恐怖主义威胁等在内的综合性国家安全观以及“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国际安全观。

    今年4月15日,国安委举行第一次会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总体国家安全观超越了重国土安全而轻国民安全的传统安全观和传统安全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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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谈修法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1:关于改名

    无论是从传统安全观来看,还是从各种非传统的新安全观来看,反间谍侦查都不是国家安全的全部,也不是狭义国家安全领域的全部,狭义国家安全领域还包括情报、保密、保卫等方面的问题。

    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实为“反间谍侦查”的法律,具体来说是一部“名大实小”的法律,形象地说是一顶超级大帽子戴在了一个小个子的头上。

    焦点2:关于修法

    反间谍作为总体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更需要放在总体国家安全工作和总体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进行考虑。

    只有这样,新出台的反间谍法才可能与以后将陆续出台和修订的作为基本法律的总体国家安全法,及其他国家安全类法律很好地协调。

    焦点3: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现在有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就可以考虑整体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了。国家需要出台一部作为基本法律的整体国家安全法,应该据此修订情报法、保密法等法律。

    国家安全法修法重点

    ● 名称

    改名为反间谍法

    ● 工作方式

    草案新增,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 明确多部门密切配合

    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强制措施上升为法律

    在旧法中,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力是由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上述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停止实施了上述措施。

    在此次修法中,为了确保反间谍工作顺利开展,草案重新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可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强制措施。

    ●将追究境外机构间谍行为

    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草案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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