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活动对参与者造成的伤害相信很多人都清楚,但在投资理财过程中,仍有人把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作为一项投资理财活动。有不少人没有认清相关的活动和机构是否合法。那么哪些是非法金融活动,哪些是非法金融机构呢?
非法金融机构
“我现在都不敢回家,也不敢让家里人知道我在这里。”在市民张女士家里,曾误入外汇投资的李阿姨对洛阳晚报记者说。她说,她家在栾川,原本生活不错,后来想投资,经一个朋友介绍,她开始外汇投资。
“那家公司说是香港的,总部也在香港,还给我们看了一些证书,我就信了。”李阿姨不仅自己相信了,把几十万元投入该公司,后来还介绍了十几位亲友来投资。她说:“介绍亲友,一方面是当时看到自己的投资有回报,另一方面是介绍人可以拿提成。”
然而没多久,那家公司就消失了。她才知道自己上了当,由于怕亲友找她讨账,她只好离家出走,靠给人当保姆赚钱养活自己。
后来,李阿姨报警后才知道,像她一样上当受骗的还有很多,不仅洛阳有上百人,在其他省市还有许多受害人。
事实上,不仅是非法投资外汇,近年来,不少非法金融机构打着现货交易、电子盘黄金等旗号,害人不浅。
那么哪些是非法金融机构呢?
按照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被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转,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需要分清的是金融机构依法放贷、非金融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属于合法的金融活动,民间个人借贷不属于金融活动,除了这几种情况之外的发放贷款的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
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业务,它们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国家授权的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经营,如有其他机构从事这些业务,即为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有些单位和个人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却打着五花八门的旗号,向社会公众开展存款业务。一些机构以投资、集资入股为幌子,在吸收公众存款时就承诺到期支付固定利息。有些机构为了招揽生意,承诺很高的存款利息。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手法很多,您可以重点从下面的两条进行判断:(1)集资者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批准者是否有审批权;(2)集资者是否承诺还本付息,市民要对承诺的高额回报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