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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最高法再出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帮忙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权益,将担连带责任
乐“煽”好“事”者 请好自为之
□据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

    提供个人信息锁定侵权者

    现状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

    规定

    一、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注解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转发”也要担责任

    “过错”认定是关键

    现状

    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

    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1.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2.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3.对所转载信息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注解

    如果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

    向“有偿删帖”“水军”说“不”

    现状

    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规定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注解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护个人信息

    加大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

    现状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诸多挑战。

    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受损,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解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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