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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版:国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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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做出 不判死刑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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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我国追捕外逃官员揭秘
被要求做出 不判死刑承诺
□据 《北京青年报》
绘图 雅琦
    核心提示

    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首次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亮相并接受媒体采访。

    据悉,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单位负责人士组成,下一步,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压缩外逃官员的生存空间。

    【分工】 需要多个部门参与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指出,境外追逃因牵涉外交因素和国家利益,相较于国内追逃更为复杂,因此需要多个部门参与。“我们在追逃时,需要根据官员外逃国家的实际情况,安排国内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对口联系。比如在引渡时,我们对外逃人员进行临时逮捕,对方要求我们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签署的逮捕令,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通知书等内容并不被认可。”

    此外,国际追逃追赃也离不开国内多部门的分工协作。“比如,公安机关在办理追逃案件时,外国有关部门要求我们做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要报给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做出决定,而最终的相关承诺要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做出。”

    【渠道】 引渡是我国境外追逃的最常见手段

    引渡是我国境外追逃的最常见手段。“以司法实践中的引渡合作为例,”黄风分析,“办案部门依照引渡法的规定向首脑机关(如公安部、最高检)提交引渡请求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犯罪证据等材料,经过首脑机关和外交部的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是由于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移民法遣返、劝返、异地追诉也是常见的替代措施。

    【分析】 赃款追缴难度更大

    反腐专家庄德水分析:目前,对赃款的追缴力度要远远小于对官员的追逃力度。在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成立之后,能否通过相关条约的制定,完善对赃款的追缴工作值得关注。毕竟,对于资金的追缴应该是最能看出反腐效果的。而现实情况是,不少外逃官员用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或隐匿起来,对赃款的追缴可谓难上加难。

    【通告】 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本月10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外交部等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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