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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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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领奖先放炮,否则奖品没处要?
巧遇丢失3年的摩托 牵出隐蔽许久的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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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买酒中了电动车,领奖时却被讲条件:必须先买鞭炮和礼花燃放
想领奖先放炮,否则奖品没处要?
□记者 刘亮 郑凤玲 文/图
岳先生的爱人手里拿着中奖券
    “去买两挂一万响的鞭炮和4个小礼花来燃放,否则奖品不能给你。”近日,市民岳先生买酒得奖中了一辆电动车,在领奖时却听到经销商这样的领奖附加条件。

    这样的附加条件是否合理、合法?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又该如何应对?为此,洛阳晚报记者进行了走访。

    市民:中奖幸运,领奖憋屈

    岳先生家住涧西区西苑路上一个小区,9月20日前后,他在小区门口的商店里购买了一瓶老村长酒,得奖中了一辆电动车。该品牌酒的经销商当时告知他,一个月之后才能领奖。

    10月23日,岳先生接到电话称可以领取奖品,但前提条件是他必须购买两挂一万响的鞭炮和4个小礼花燃放,之后才能拿到奖品。虽然不太情愿,但岳先生还是购买了两挂两千响的鞭炮,谁知经销商以岳先生没有按照规定购买鞭炮和礼花为由,拒绝给他兑奖。

    之后,岳先生不断联系经销商。经销商均表示,必须按规定购买鞭炮和小礼花才能兑奖,并称这是酒厂的规定。

    洛阳总经销商:确有此规定,承诺今天将兑奖

    “如果照办,光买鞭炮和小礼花就要不少钱,我觉得这种规定就是霸王条款。”岳先生说。

    为了核实情况,洛阳晚报记者联系了该品牌酒的总厂办公室人员,对方称:“酒厂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能是经销商自己制定的。”随后,对方提供了其驻河南办事处洛阳总经销商任经理的电话号码。

    任经理称,洛阳区域的确有这样的规定,目的是通过此手段对该品牌酒进行宣传。不过,任经理补充说:“这是自愿的行为,不代表消费者不按规定购买鞭炮和小礼花,奖品就泡汤了,只要中奖券留着,我们就会给他兑奖。”

    任经理在向记者询问了岳先生的简单信息,并向业务员了解情况之后表示,他们今天会给岳先生兑奖,岳先生不必购买鞭炮和小礼花。

    律师:暗设附加条件涉嫌违法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认为,经营者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过程中,暗中附加相关的中奖条件,当消费者领取奖品时,才告知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领取,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

    谢亮分析,该品牌酒既然进行了有奖销售,在消费者购买时就已经自动生成了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为理论基础,以小的支出和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与否来决定是否能够获得更高的给付,是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所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实际上已经与经销商建立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

    谢亮认为,如果发布设立奖品时,并没有将附加条件告知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兑奖时,经销商所制定的附加条件实质上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可以不予理会。所以,该品牌酒经销商的做法不但不合理,还涉嫌触犯合同法,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厂家或者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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