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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王某为自己办理了一份国寿瑞鑫两全保险,为孩子办理了一份福星少儿保险。王某因疾病身故,偃师支公司接到报案后,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给付31905.37元的身故保险金赔付和豁免福星少儿保险以后所交保费,并每年给付生活安定金7500元直至孩子17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