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某某建设基金 某某扶持基金 某某还贷资金 某某地方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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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心中,1吨水、1度电、1升汽油的价格都有统一的标准。不过,家庭主妇张女士最近不经意地发现,在电力公司提供的电费单上,除了基本电价,还有一项“代征附加”费用:今年1月至10月,她三口之家的电费每月200余元,10个月缴纳的“附加费”约125元。
在关涉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按2013年全国用电量初步估算,仅电价“附加费”一年就有2000多亿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的“附加费”就有270多亿元。
这些“附加费”到底该不该收?它们最终流到哪里了?
1 全社会电价“附加费” 一年收取2000多亿元
“目前,在电价里‘附加’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全国性的就有5项。”国家能源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介绍,其中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此外,还有各种部分地方性基金。
“各地电价的‘附加费’标准差别很大,相差近1倍。少的2分多,多的5分多。”林伯强说。
事实上,据多位专家估算,如果按4分钱1度电的平均水平计算,2013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累计53223亿度,电价里一年“加收”的费用有2100余亿元。“仅按6793亿度的居民生活用电量计算,这笔收费有270多亿元。”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说。
2“附加费”过时收取和 违规加价频频
专家测算,保守估计,海南省仅“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收取达10亿元。
记者调查发现,“附加费”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名为临时性工程投入,但“过时”仍收取。比如,从1992年起征收的三峡水利建设基金在2009年停止征收,但继续新设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仍按每度电0.7分钱的标准收取。
——以“价中费”代替其他收费,催生不公平均摊。据了解,在海南成品油价中的车辆通行“附加费”,是在油品销售环节中征收的。这个规定意味着,所有的消费者都需要缴纳这笔额外的“附加费”。对此,一些消费者表示,对油价统一加收“附加费”,意味着机动车不上高速也要交钱,有“雁不过也拔毛”之嫌。
——“附加费”通过补贴或结算差价的方式,直接变为电网、供水企业的经营收入。比如,深圳、海南等地均规定,“附加费”中的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排水、污水等设施运营,或通过服务采购向管网、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补贴。
事实上,很多“附加费”不是供水或者供电企业直接收取的,而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取“附加费”后,作为补贴返回给企业。通过这种计划性的机制,来调节供电、供水企业的盈亏,客观造成的人为干预因素很大。
——违规加价。在国家电监会2009年至2012年发布的供电监管报告中,几乎每年都有供电企业借“附加费”自定收费标准,这些“附加费”是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连续两年向用户收取“线路维护费”,未提供收费依据,属超范围经营。
3 “附加费”变“明白费”改革方向在于市场化
业内人士表示,“附加费”现象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由政府进行资源定价,造成某些重要资源长期价格偏低。为了支持企业运营,政府额外收取“附加费”,形成专项基金,然后补充公共设施的计划性、临时性投入。
随着定价向市场化转型,清理陈旧不合理的附加基金,通过“费改税”规范合理的收费,应是新一轮资源价格及税费改革的题中之意。
今年9月,财政部已发布通知明确,已完成上缴任务的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河南将取消收取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要研究推进除煤炭外的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