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签了合同不能反悔。洛阳市民蔡某签了加盟合同后,不按合同办事儿反而在异地诉讼中胜诉,这起案件还被当地法院作为该院当年知识产权纠纷的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这一切都是因为法院依据一条大家不太熟知的行政法规。
签了合同没几天,她开始打退堂鼓
蔡某产生开加盟店的念头,还是2010年的事儿。当时,她了解到山东省济南市有一家科技公司,专门经营动漫产品。这家公司很正规,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等地都有加盟店。
动漫产业是朝阳产业,如果运作得好,应该能赚钱。在简短考察后,2010年9月26日,蔡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动漫专营(标准店)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蔡某给该公司缴纳加盟费、合作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共计3.6万元,在洛阳开一个加盟店,经营该公司动漫品牌授权经营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为了怕双方反悔,《协议》还专门明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可是,在依约交了3.6万元并回到洛阳后,蔡某打起了退堂鼓:动漫产品确实受年轻人欢迎,可经营该品牌的产品在洛阳到底会怎样?蔡某心里没底,她很快决定解约。
所加盟公司底气足:是你先反悔的
2010年国庆节刚过,蔡某和朋友就赶到济南,和该科技公司谈解约的事儿。
该科技公司“理所当然”地拒绝了蔡某解约的要求:咱们是你情我愿签的合同,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你说不想干就不干了,这会行?
蔡某也有自己的一番道理:合同是自己签的不错,可自己觉得在洛阳确实不适合经营该科技公司的产品,而且从签约到毁约时间很短,门店选址、店面装修等还没有进行,也没给该科技公司造成实际上的损失,该科技公司返还3.6万元的费用是应当的。
双方谈不拢,2013年,蔡某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钱。
一审法院有说法:这个反悔可以有
经过审理,2013年5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蔡某和该科技公司签订的《协议》自判决生效起解除;蔡某共计3.6万元的各项费用,也由该公司全额退还。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现在通过加盟方式进行商业经营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加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商业特许经营。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方,对所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了解,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
为了加盟方的利益,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所谓的加盟“冷静期”。
在本案中,作为特许人的该科技公司,明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合同上不载明上述条款,具有缔约过错。所以法院支持蔡某的诉求。
二审法院解释:反悔要在“一定期限”内
这个判决结果出乎该科技公司的意料,他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对“一定期限”专门作了解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一定期限”的时间,但是法院应依据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确定“冷静期”的合理期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经营资源指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本案中,蔡某并未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一定期限”还应考虑特许人的经营利益是否因解除合同受到不利影响,显然本案蔡某并未损害到该科技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蔡某的要求并未超出“一定期限”。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生效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该院当年知识产权纠纷的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律师说法
“法律保护处于弱势的被特许人,同时也保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本案代理律师、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亭旭进一步解读。
●被特许人:有了解约权也不能乱用
赵亭旭说,加盟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合同,而《合同法》对解除合同有极其严格的规定。而《条例》第十二条,实际上授予了加盟方一把单方解约权的“尚方宝剑”,但这把“宝剑”也不能乱用。
《合同法》是上位法,而《条例》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能否直接适用于民事纠纷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一般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多依据《合同法》。
此外,《条例》规定的“一定期限”的定义非常模糊,很多时候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案情进行不同裁量,如果法院认定超出了“一定期限”,加盟方不仅不能毁约,还需赔偿损失。
所以,如果您想开加盟店,仍需仔细考察、审慎签约,以免因反悔出现类似纠纷。
●特许人:完善合同就能避损失
那么,作为特许人一方的老板又该如何利用这条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赵亭旭说,《条例》第十二条单方解约权的设置是为了平衡缔约双方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为了鼓励反悔解约。以本案为例,该科技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他们提供的格式合同有瑕疵。
所以,只要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尽到提醒义务就可以了。当然,如果双方能在自愿的情况下约定“一定期限”的具体时间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