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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唐伯虎卧虎图”案再审做出一审判决,但这并没有终结涉案三方因这幅画持续了二十多年的争执。
1990年,伊川县彭婆镇的孙某带着一幅“唐伯虎卧虎图”(以下简称“虎画”)前往郑州,该幅画被铁路公安查扣,之后下落不明。孙某、铁路公安部门和“虎画”原主人的继承人三方展开了一场马拉松式诉讼。
1【起因】古画被查扣后
下落不明
孙某当年所持的“虎画”原属于同村村民孙德宏。1990年3月19日,孙某携“虎画”、玉镯、玉佩等在洛阳东车站准备登车时,被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分处洛阳东站公安派出所怀疑倒卖文物而收容审查,他携带的物品被扣押。
8天后,洛阳东站派出所解除了对孙某的收容审查,并归还了部分物品,但不包括“虎画”和玉镯。洛阳东站派出所为孙某开了一份没收证明,表示已将“虎画”和玉镯没收。
孙某对此并不接受,之后多次到洛阳东站派出所索要“虎画”和玉镯。2005年,他收到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铁路公安处(原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分处)的一份“答复”,得知“虎画”和玉镯已丢失,随即将其起诉至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2【经过】 “虎画”引发马拉松式诉讼
● 2007年(一审、二审)
● 要求归还“虎画”和玉镯
2007年6月,经过一审、二审后,孙某在要求归还“虎画”和玉镯的行政诉讼中胜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洛阳铁路公安处赔偿孙某159.5万元人民币。
● 2007年
● 洛阳铁路公安处提出申诉
洛阳铁路公安处以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等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年9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之后,该案又发回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再审。
● 2009年
● “虎画”所有权纷争
“虎画”的原主人孙德宏过世后,他的8名合法继承人认为“虎画”的所有权属于他们,向法院申请以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孙某说,孙德宏已在1988年将“虎画”卖给自己,他不同意8名继承人参加诉讼。
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驳回8名继承人参与诉讼的申请,但由于“虎画”所有权的纷争,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此案。
● 2009年
● “虎画”所有权纷争升级
为争夺“虎画”的所有权,8名继承人将孙某告上法庭。
在一审中,8名继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请求被驳回,8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虎画”以前确实归孙德宏所有,法院在合议后认为孙某提供的孙德宏将“虎画”转让给他的字据是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采信,因此判决“虎画”所有权归孙德宏的8名继承人所有。
● 2012年
● 孙某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2014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虎画”原确系孙德宏所有,现在下落不明,所以孙德宏的8名继承人请求法院确认“虎画”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之前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2014年
● “第三人”参与诉讼
8名继承人又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此案诉讼。这次,他们的申请获准,“虎画”案再次开庭审理。
3【说法】 三方法庭展开激烈争辩
被告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原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铁路公安处,以下简称“洛阳公安处”):
孙某当年确实存在倒卖文物的违法行为,有当年的笔录和孙某写的检查为证,因此才对孙某随身物品进行了临时扣押。后经调查,原洛阳东站派出所认定孙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够不上刑事犯罪,解除了收容审查,并将涉案物品没收上缴。当年洛阳市文物商店对“虎画”出具鉴定结果,证明“虎画”没有保存价值。
但原洛阳东站派出所副所长高某在办理此案中,没有认真办理案件交接手续,造成“虎画”和玉镯短缺,高某也因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此外,高某当年将除“虎画”和玉镯外本该没收的其他涉案物品还给孙某是违规的,并不代表“虎画”和玉镯也应必须退还,“虎画”和玉镯在被没收后归国家,与孙某已没有关系,孙某没有依据要求赔偿。
1990年,行政诉讼法还未实施,按规定法院不应受理诉讼。
“第三人”代理律师张水山:
不认可“虎画”被没收的说法,认为被告持续的扣押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将“虎画”返还给“第三人”,或以真迹的市场价返还给“第三人”。
不认可原洛阳市文物商店的鉴定结果,“虎画”丢失的过错在被告,如果被告称“虎画”是假,被告有责任举出有力证据。
对于“虎画”的价值,“第三人”提供了几个唐伯虎真迹近年拍卖价格,要求被告参考拍卖成交价的平均数,直接赔偿他们7000万元人民币。
原告孙某代理律师杨涛渠:
当年所带的文物是去郑州做鉴定,并没倒卖,检查、笔录是被逼着写的。“虎画”和玉镯被扣押后,被告始终没有给他办理正规的没收手续,他不认可“虎画”和玉镯被没收的说法。他认为在1990年3月27日被解除收容审查后,被告继续扣押物品的行为违法,如不能归还,应赔偿损失。
此外,他举证在“虎画”丢失前,我市文物专家曾鉴定过画作是唐伯虎真迹。他认为原洛阳文物商店没有鉴定文物的资质,对“‘虎画’没有保存价值”的说法不认可,认为洛阳公安处如果不能归还“虎画”和玉镯,应参考类似文物拍卖价,赔偿他共计900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他多年追讨“虎画”和玉镯过程中的其他损失30万元。
另外,应驳回8名继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请求,他们也不应获得“虎画”赔偿。
4【结果】 一审判决后,三方均表示要上诉
在审理此案后,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认为,洛阳公安处对携带文物外出的孙某收容审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孙某有倒卖文物或私自经营文物的行为,理应在解除对孙某的收容审查时,如数归还扣押物品。
法院认为,由于“虎画”和玉镯已被洛阳公安处丢失,洛阳公安处又举不出“虎画”和玉镯实有价值的证据,失去了鉴定条件,只能按文物专家证言,参考相似文物拍卖价对“虎画”和玉镯价值进行认定,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孙德宏已经将“虎画”转让给他,洛阳公安处应当将“虎画”损失赔偿给“第三人”,将玉镯损失赔偿给孙某。
4月20日,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1990年3月27日后扣押原告物品不返还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偿“第三人”“虎画”损失1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赔偿孙某玉镯损失22万元人民币、追讨物品损失15万元人民币。
宣判后,三方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唐伯虎卧虎图”一案将会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