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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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 星期
▲追踪报道
3万元“停车费”实乃施救费
偃师市“高价停车费”一事调查有果,停车场未收取停车费,该停车场将移交交警大队管理

□记者 韩铁栓

6月25日,在《百姓问政》第四期直播节目中,市民李先生反映了一件事故车停放收费的事情。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经查明,李先生反映的“停车费”其实是两辆事故车的施救费。同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组已要求偃师市诚信停车场将停车场管理全部移交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公告,告知对交通事故车和交通违法车不收取停车费。

“停车费”实乃施救费

在第四期节目中,李先生称,他的车在偃师市出了交通事故后,被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在偃师市诚信停车场(系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租用)停放了两个多月。

李先生称,6月初,当他处理完事故提车时,得知还要缴3万元的高价事故车辆“停车费”。按照从201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李先生对这个“停车费”不满。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节目播出后,市公安局当天下午即责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诉求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表明,李先生反映的“停车费”其实是两辆事故车的施救费,具体为:租用70吨吊车费(两车共12000元)、雇用平板车费(两车共5000元)、租用铲车费(3000元)、人工清理费(两台重型自卸货车分别装满了砂子和矿石)(共4000元)、从停车场到汽车大修厂的托运费(共6000元)。

在调查中,诉求人李先生也承认,在《百姓问政》暗访短片中,他没有将问题表达清楚,其实不存在诚信停车场要收取其3万元停车费的问题,在此之前他也没有向该停车场缴纳过任何费用。

偃师市事故车停放不收停车费

同时,根据调查,由于偃师市没有规划专用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2008年下半年偃师市诚信停车场被委托停放交通违法车和事故车,同时该停车场又对社会开放。

2012年4月,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租用偃师市诚信停车场,并与停车场负责人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同时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得收取事故车和交通违法车停车费。因该停车场经常参与交通事故车施救工作,其负责人为避免收不回施救费,便要求自己看管事故车停放场地,并承诺不收取事故车停车费。

调查组认为,从此事上看,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事故及交通违法车辆停放方面存在把关不严、社会宣传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问题,因此要求偃师市诚信停车场将停车场管理全部移交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其原有看管人员撤离;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在该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公告,告知对交通事故车和交通违法车不收取停车费,并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顿,查找执法不规范及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疏漏,建立起严格、规范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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