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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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日 星期

提请减刑10个月 最终减了5个月
昨日,我市公开审理“猪肉瘦肉精案”一罪犯减刑一案,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严重危害民生,故对其减刑从严掌握
庭审现场

□记者 赵硕 通讯员 苏晓光/文 记者 张晓理/图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我市“猪肉瘦肉精案”一罪犯宋某减刑一案。

案情回顾

嵩县人宋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沙丁胺醇(瘦肉精的一种)并学会使用方法后,于2011年11月至12月,伙同韩某、胡某等人,先后给1150头生猪注射沙丁胺醇和水并销售,宋某等人由此非法获利4万元左右。案发后,剩余的有害猪肉被相关部门依法销毁。嵩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入狱后,宋某表现良好,监狱方面对其共记6次表扬,因此提请对其减刑10个月。然而,宋某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属严重危害民生犯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罪犯宋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

六类表现有其一可减刑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该负责人表示,在该案中,宋某得到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是重要的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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