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今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在2014年320元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同时,2015年城镇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人均不低于120元。
二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
会议决定,特殊疾病门诊及家庭病床的报销比例,在原有60%的基础上提高至80%,现有的住院报销比例保持不变。
三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
会议决定,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拨付至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使用,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四是调整新出生婴儿医疗保险待遇
针对新出生婴儿发病率高,申报户口及参保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的特殊情况,会议决定,将原相关政策调整为: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年底。
会议决定,上述政策调整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市自2012年起,连续3年每年市财政列支1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全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议决定,从2015年开始再延续列支3年,每年市财政列支1000万元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