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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的爱人在2008年因交通事故去世,他名下的房产经法院判决归吴女士和年幼的女儿所有。因特殊情况,吴女士一直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今年,她的女儿小升初,为方便女儿就近入学,她想把俩人原本空挂在涧西区的户口迁至现有的房产名下。虽然在安乐派出所和市公安局之间跑了十几趟,但她最终还是得到不能迁户口的回复。
听您倾诉
房产尚未过户,她和女儿就无法迁户口?
吴女士说,1997年她和爱人老李结婚后,户口一直挂在涧西区联盟路别人的某套房产名下,但俩人并未在那里居住。1998年,老李位于洛龙区安乐镇的房子建成后,他们就一直居住在洛龙区。女儿出生后,户口落在了涧西区。
2008年,老李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去世。之后,吴女士的婆婆等因房产与她打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安乐镇那套房产归吴女士和其女儿所有,但她须支付婆婆一笔房产继承款。“因为其他原因,我还没把房产继承款给婆婆,所以房子直到现在也没能过户。”吴女士说。
去年10月,吴女士考虑到女儿该上初中了,就想把她俩的户口迁到安乐镇那套房产名下。
当她拿着爱人的房产证和法院的判决书到安乐派出所迁户口时,该派出所回复,必须先将房子过户,才能给她们迁户口。
吴女士想不明白:“钱还没给婆婆,房子现在没法过户。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孩子的爸爸,我也有法院的判决书,我们娘儿俩为什么不能迁户口?”
记者调查
公安机关态度:先把房产过户才能迁户口
近日,记者见到吴女士后,她向记者出示了房产证和法院的判决书。
该判决书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下发的,判决结果显示,虽然房产归吴女士和其女儿所有,但吴女士须向婆婆支付49112.25元房产继承款和713.18元养老保险金。在房产证上房屋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吴女士丈夫老李的名字。
吴女士还出示了一份安乐派出所于2015年4月9日给她的一份书面回复。该回复显示,2008年11月25日下发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第23条明确规定,购房立户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因此吴女士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拿到这份回复后,吴女士曾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5月26日给出书面批复,认同安乐派出所的处理决定。
对此,吴女士并不认同:“首先,我并不是购房,房产是我丈夫的,法院如今把房产判给了我和孩子;其次,我们在涧西区是空挂户口,现在申请将户口迁至现有房产名下,属于户口迁移,不是立户,既然不是购房立户,就不适用《规范》的规定。”
陪您跑腿
民警表示,吴女士和女儿仍不能迁户口
在安乐派出所,记者和吴女士找到了负责户籍工作的民警李晓伟。
由于吴女士前前后后已往该派出所跑过多次,所以李晓伟很了解此事。他告诉记者,吴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该派出所之前接到她的户口迁移申请后,曾向上级部门、法院以及区法制办公室咨询,各部门都认为吴女士应该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果吴女士的丈夫还在世,她和女儿迁户口非常容易,但她的丈夫现在已经不在人世了,根据《规范》第23条规定,她和女儿要迁户口,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李晓伟说。虽然吴女士提出她的情况不属于购房立户,但李晓伟没有就此给予明确解释。
“孩子急着上学,我的户口可以先不迁,能不能先把我女儿的户口迁过来?”吴女士说。“不行,按照户籍相关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脱离监护人单独立户,以家庭户为单位立户的,应由成年人担任户主。”李晓伟说。
办事结果
对民警的解释不认同,吴女士会继续申诉
对李晓伟的解释,吴女士仍不认同。记者和她一起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张巧利。
张巧利说,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执行法院判决就不能迁移户口”,但就此事来说,吴女士想把户口迁至现有房产名下须征得她婆婆的同意。因为她尚未执行法院判决,她婆婆仍旧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诉求人评价:我还会继续向上级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