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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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0日 星期

我市警方果断处置一起暴力妨害公务案件
□记者 申利超

本报讯 昨日凌晨,市公安局向社会通报了一起暴力妨害公务案件的相关情况:18日,金谷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遭到暴力围攻,嫌疑人无视民警鸣枪警告并抢夺枪支,民警依法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7月18日17时40分许,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310国道与小浪底专用线交叉口一建筑工地门口有人拦截施工车辆。

金谷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有10余人在施工现场阻拦施工车辆出入。民警遂上前了解情况,劝说对方要理性表达诉求。在劝说过程中,周某某(男,29岁)等人情绪激动,谩骂、围攻并持砖块、羊角锤等追打处警人员。

民警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又两次鸣枪警告,但周某某等人不听劝阻,继续暴力袭警,强行抢夺枪支并猛踹民警。民警依法开枪,致周某某、孙某某(男,21岁)二人中枪。随后,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腿部受伤,目前伤情稳定,在医院接受治疗。

案件发生后,我市检察机关和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迅速介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市公安局在通报中称,对周某某等人暴力妨害公务行为最终导致人员伤亡表示遗憾。

警方提醒公众,遇到问题要保持冷静和克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警方通报后,此事引发网民热议,绝大多数网友对警方的行为表示支持和赞成。大家称:支持警方依法击毙暴力抗法、袭警者,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政务微博观察称:洛阳公安依法开枪,也是一次深刻的公共安全教育。此次洛阳公安民警的依法开枪再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从理性规劝到口头警告再到鸣枪警告、最终开枪,警戒行动的逐级上升,显示了民警用枪的耐心审慎和良苦期待。通稿中的“遗憾”措辞更表达了正义行动背后执法者的悲悯之心和无奈。

去年以来,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部署,相继开展了“素质强警年”“实战化训练推动年”活动,加强对民警使用武器、警械的训练,强化民警依法规范使用枪支的意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规范使用枪支,既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切实保护自身安全。

相关链接

警察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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