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潘立阁 通讯员 华国辉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于近日下发文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各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50元。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上半年的差额将在下半年择期一次性补发。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为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年来我市多次提高低保标准,此次调整将惠及34万余名群众。
城镇低保
●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 到40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 到370元
●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 35元,不低于255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低保金数额=低保标准-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
农村低保
●城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380元 到2950元
●各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040元 到2550元
●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6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一类145元、二类125元、三类105元
农村五保供养
1.集中供养标准
●城市区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200元 到不低于4600元
●各县(市)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660元 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营经费)
2.分散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 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
农村低保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或从城市低保结余资金调剂;五保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时,财政和民政部门将严格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