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洛阳·城事
  
本版新闻列表

 
数字报刊平台
  洛阳网首页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2015年7月22日 星期

买间地下室,实际面积大缩水
律师:如购买的是非现房,应对公摊、套内面积进行充分了解
记者测量的林先生家地下室的宽度

□记者 王若馨 实习生 刘沛沛 文/图

核心提示

不久前,家在洛龙区某国际城小区的业主林先生拨打晚报热线66778866求助,他说他之前在这个小区买了一套住房、一间地下室和一个停车位,合同上承诺的地下室面积为11.48平方米,但其实际面积不足4平方米,“缩水缩得也太厉害了”。

这是怎么回事儿?林先生遇到的问题是否为该小区的个案?近日,记者来到该小区寻找答案。

【业主】 地下室面积缩水并非个例

林先生这间地下室是2012年买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5月。

林先生告诉我们,他于7月初才到该小区售楼部办理地下室的交房手续,也是那个时候,他推开地下室的门,发现“和之前想得完全不一样”。他向我们出示了一份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地下室购买合同,这份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存在,清楚地标注着林先生所购买的地下室面积为11.48平方米。

接着,我们又跟随林先生来到他家的地下室,我们用卷尺大致测量了地下室的面积,长约1.86米,宽约1.71米,面积约为3.18平方米,与合同中承诺的11.48平方米相差很多。林先生说,在发现这一问题后,他找到了开发商,对方给出的回复是“地下室的公摊面积要占50%”,对此,林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而与林先生同为该小区业主的石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家的地下室面积也缩水了,“合同上写的是15点多平方米,实际面积连6平方米都不到”,石先生表示他为此事曾多次找开发商,可该问题一直被相互推诿,至今没有解决。

【开发商】 业主没地下室产权,不需明确标明

记者带着疑问来到了该小区的售楼部,一名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介绍,之所以出现林先生家地下室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的承诺面积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公摊面积要占到总面积的50%。当记者再次质疑实际面积加上50%的公摊面积也无法达到合同中的11.48平方米时,该工作人员回复“将派工程部的工作人员到林先生家里进行精确测量”。

如果真如该名工作人员所说,地下室要负担50%的公摊面积,那么,为何不把这一条规定明确标注在合同里呢?对方回答:“业主对地下室和停车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我们不需要标注说明。”

在采访中,对方承认,林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个例,除他之外,还有七八名业主遇到了相似的问题。“我们也积极采取了应对措施——据实核算,多退少补。”该工作人员说,目前除林先生之外,其余业主都接受了他们的处理方案,“林先生的态度太强硬了”。

经思考,林先生最终同意接受开发商的处理方案,“我是做生意的,实在不想再为这件事儿来回奔波折腾了”。

【律师】 开发商若有格式合同外承诺的,应要求以书面形式出具

售房部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有理有据?业主遇到这类问题又该如何维权呢?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回复:

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依约交付房屋、地下室、车位。在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地下室存在没有产权及面积不符的问题,没有产权的地下室,在其今后的使用、转让过程中会存在障碍;对于面积误差超过50%的情况,开发商给出的“误差为公摊”的解释没有依据。在此情况下,林先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主张权利。

李浩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开发商有格式合同外承诺的,应要求以书面形式出具。如果购买的是非现房,应对公摊、套内面积进行充分了解。

本报也会继续关注此事的后续处理情况。



   

≡ 洛阳社区最新图片 ≡

≡ 百姓呼声 ≡

≡ 洛阳社区热帖 ≡

≡ 聚焦河洛 ≡

≡ 亲子教育 ≡

≡ 公益慈善 ≡

≡ 房产家居 ≡

≡ 汽车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