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面积11.48平方米,实测不足4平方米——在洛龙区某国际城小区,部分业主购买的地下室面积缩水之大令人惊讶。面对业主质疑,开发商又是称地下室要负担50%公摊面积,又是称“业主没有产权,不需要标注说明”——如此与广受诟病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有何区别?
诚信是金,殊为可贵!君不见,就算签下白纸黑字的合同,还是能找出种种理由变卦。律师说了,开发商给出的“误差为公摊”解释无依据,买受人可主张“双倍返还”,但开发商付出如此代价怕还不够。对于类似违约行为,监管部门能否发挥更大监管作用,城市征信系统能否显示威力,令人期待。 (春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