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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9日 星期
立案登记制实施两个多月,我市立案11827件,但有的案件因诉状不符合要求没被立案
登记立案有条件 咋写诉状有要求
遇法院工作人员不接收材料、不立案、不下裁定的,可拨打63369128举报

□记者 韩铁栓 通讯员 谢振国

核心提示

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从立案登记制开始实施至7月18日,我市两级法院立案登记窗口共接收诉状12422件,当场登记立案11827件,当场登记立案率为95.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2个百分点),立案总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9%,其中民事案件增长54%,“民告官”案件即行政案件增长342%,刑事自诉案件增长101%,使之前群众普遍反映的“立案难”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

立案现“井喷”,当事人期望值提升是主因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破解“立案难”,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今年5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市两级法院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两个多月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当场立案11827件,总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9%,其中除民事案件(增长54%)外,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均有大幅度增长,增长率分别达到了342%、101%、110%和88%。

他分析说,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诉求表达渠道更加畅通,立案期望值也随之提升,这是我市立案总量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使众多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同时,部分案件,如村级债务纠纷、工业园区土地征收、群体性劳动争议、农村群体性土地纠纷、土地管理行政非诉执行等案件,由于以前涉及信访、执行难等问题,很多采取了委托调解、诉前调解、协调处理等方式进行化解,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这些案件也涌入法院。

1 写诉状应该注意啥?

申请立案时,有的当事人因为提供的诉状和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又不能当场补正,致使无法当场立案。

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写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根据规定,起诉人将材料交到法院后,无论能否当场立案,法院首先都会出具书面凭证。对起诉状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当场立案的,法院会当场立案并登记;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若不予立案,则会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2 登记立案有明确的条件

●首先,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若要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到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再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而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按约定出现纠纷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加以解决。

●最后,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列六类起诉、自诉,人民法院也不予登记立案: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立案门槛低了但仍有条件

据了解,两个多月来,我市也有部分案件没有被市两级法院当场立案,其中原因,有的是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和起诉材料既不符合要求,又不能当场补正,有的是其涉及违法起诉和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畴,有的是超出了我市两级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还有的是申请再审案件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秦庭长解释说,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部分群众认为所有的纠纷都可以到法院立案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登记立案有着明确的范围,并不是无条件、无要求的。

发现“三不行为”群众可举报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推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最高法院规定,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出现不接收材料、不立案、不下裁定的“三不行为”。对此,我市法院系统专门开通了投诉电话(63369128),群众如发现我市两级法院存在“三不行为”及其他立案不规范行为,可及时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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