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若听到某部热映电影涉嫌抄袭,笔者往往从心里瞧不起,更不用说花钱买票去看了,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票房大卖的电影被扣上抄袭的帽子,笔者的想法渐渐有了改变。
《夏洛特烦恼》的票房过了10亿元大关,它被指抄袭美国著名电影导演弗朗西斯·科波拉的旧作《佩姬苏要出嫁》。看了有人出具的所谓言之凿凿的“抄袭证据”,笔者不以为然:一个人做梦,梦见中学时期林林总总的事,反照现实的婚姻关系,演绎了一出让人啼笑皆非的闹剧……编剧思路再寻常不过,犯得着冒险去抄袭吗?
《夏洛特烦恼》的编剧闫非说:“坚持原创是我们一直严苛遵循的底线……”看到这“摸着良心”的回应,笔者更觉得《夏洛特烦恼》被指抄袭之事可能存疑。
何谓抄袭?法律上讲一是“接触”,即事先看到;二是“实质性相似”。指人抄袭,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如果拿不出,就不要动辄拿着抄袭的帽子乱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