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对栾树海等21名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683464.4元。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在2011年6月发生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溢油事故中,栾树海等21名原告的养殖海域遭受了污染,其养殖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康菲公司作为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海油公司不是油田的作业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养殖区附近的浅水湾近岸海水石油类浓度情况,可以认定原告遭受损失,根据庭审举证情况,法院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酌定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683464.4元,判令康菲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确认,康菲公司对此次溢油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表明,任何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均应当依法合规;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违规作业造成事故导致环境污染和他人损害的,都必须承担恢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