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欠我的工资发给我了,谢谢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洛阳晚报》的帮助。”近日,市民武女士在电话中如是说。
11月23日,本报A10版曾以《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霸道规定”属违法》为题,报道了武女士应聘到高新区果臻多水果超市工作,在7天试用期未满的情况下被辞退且没领到劳动报酬一事。
武女士说,11月26日,她接到了洛阳果臻多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该公司将支付她试用期内的工资。此后,她前往该公司领到了282元。
在此前的报道中,武女士曾说,她在应聘时被告知,在试用期结束转正后,月基本工资为1700元,另有每月200元的全勤奖和每日8元的餐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武女士所说的,以她在试用期工作的6天计算,她应领取的报酬和经济补偿远高于282元,为何实际领取的报酬低于预计呢?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他们近期招聘的店员月薪都是基本工资1500元加全勤奖200元,武女士所了解的工资待遇实属在面试交流时,她对相关标准产生了误解,把基本工资1500元当成了1700元。
“为了打消武女士的顾虑,她来领工资的时候,我们还特地让她看了其他店员的工资表。”该负责人说,武女士的工资待遇和她的实际上班时间,他们均已向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了汇报,双方也就此达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