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寇玺 牛鹏远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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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本报以《疑点重重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为题,报道了市民李先生在大张购物广场老集店购买杭州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酱内出现烟头,超市方提供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涉嫌造假一事儿。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工商局老城分局老集工商所得知,工商部门已经要求超市对问题商品下架处理,但调查所需的材料,超市目前仍未提供。
1 最新进展:问题八宝酱已在大张老集店下架
昨日上午,记者在大张购物广场老集店(以下简称“大张老集店”)内看到,此前,销售八宝酱的货架位置已经被其他品种的酱菜替代,旁边的货架上,也没有杭州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他产品。
老集工商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4日,他们就向大张老集店去函,要求其提供有关该八宝酱的货品报表、生产厂家信息等材料,若材料为复印件,则必须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同时,老集工商所还要求其将问题八宝酱下架,但是,其他大张门店是否仍在销售该产品,工商部门尚不清楚。
“我们到大张老集店里检查过,发现该八宝酱的库存量较少,已要求其全部下架。”该工作人员说。然而,从4日至昨日,老城工商所两次通知大张老集店提供八宝酱相关材料,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大张方面仍未依法向工商部门提供。
“若商家仍不递交相关材料,他们将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老集工商所相关负责人说。
“从10月至今,我投诉了这么长时间,直到我自己查出报告有问题,工商部门才开始调查,我很不解,这核实报告真伪的工作,应该由消费者来做吗?”在得知老集工商所一些调查进展后,李先生无奈地说。
2 经销商:报告系厂家提供,不知厂家已更名
8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大张老集店八宝酱的经销商李某。他说,他经营酱菜生意多年,他经营的酱菜在老城区和洛龙区的多家大张超市内都有销售,所售的不同品种酱菜来自各地的不同公司,而杭州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酱,是今年7月开始在我市多个大张门店销售的。
此前,记者通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查询到,杭州汇瑞食品有限公司在更名为“杭州樊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前,其法人就是李某。对此,李某证实,此前他确实拥有该公司股份,但是几年前就转让了,之后也不清楚该厂家的运营情况。
李某说,因为以前跟那家公司合作过,他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在看过《洛阳晚报》的报道后,他才知道厂家已改名,提供给自己的也是涉嫌造假的报告。对此,他近期和厂家联系过几次,但对方已不再接听电话。
3 食品进入卖场检验严苛,投诉人怀疑涉事超市把关不严
此前,针对李先生的投诉,大张老集店提供了所售八宝酱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但记者求证后发现,这份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涉嫌造假。此外,李先生购买的八宝酱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2日,但记者调查发现,生产厂家杭州汇瑞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8月21就已经更名为“杭州樊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酱菜背后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很难相信它竟然能进入大张超市销售。”李先生怀疑,大张老集店在进货、验货环节存在问题。那么,其他大型超市在这一环节都是怎么做的呢?
新区一家大型超市负责人说,正规超市对食品类商品进入卖场的条件要求最为严格,通常要供货商提供该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备案证、权威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且要核实上述文件的真伪,防止不合格甚至假冒伪劣商品进入超市。
该负责人还说,除了对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的资质有硬性要求,超市的验货员还会对待进入卖场的食品进行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将拒绝其进场。
《洛阳晚报》记者了解到,李先生从10月底投诉至今,大张老集店提供的材料中并没有厂家的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备案证等文件,且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涉嫌造假。此外,工商部门多次催促超市方面提供其他文件和证明,但对方至今没有行动。
“我认为大张老集店没有严格执行验货把关制度,才导致问题酱菜进入超市。”李先生说。
4 律师观点: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超过五万元,将构成犯罪
“我和大张老集店多次交涉,工商部门介入调查也有一段时间了,但目前问题仍没有解决,真不知道这维权道路该怎么继续走下去。”李先生无奈地说。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红认为,大张购物广场老集店没有尽到对进场食品的查验义务。
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查验义务。
“李先生购买的问题酱菜,应该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孙瑞红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最高还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近日,《洛阳晚报》记者走访发现,由杭州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菜,在市区几家大张超市门店均有销售,供货商李某也承认,他为多家大张超市门店供货。
孙瑞红说,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