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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一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在某知名网站的调查中,超过70%的网友认为对大学生闫某量刑过重,判决结果引发舆论争议,也再次唤醒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
关于野生动物的法律知识,您知道多少?在此,我们请晚报律师帮帮团3名资深律师来详细解答。
捕捉、售卖野生动物如何量刑,资深律师为您介绍
据媒体报道,大学生闫某此次所抓的为燕隼(sǔn),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负责办理此案的检查官表示,闫某为“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在网上非法收购一只凤头鹰转手出售;闫某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的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不过,在开头所说的网站调查中,超过70%的网友认为对闫某量刑过重。那么,关于非法捕捉、售卖野生动物如何量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德营表示,非法捕捉、食用、售卖、在网上发布销售野生动物信息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至于是违法还是犯罪,要看所涉及的物种是否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之中。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白德营介绍,在上述规定中,判断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猎捕数量、获利程度、主观态度等均作为判断标准。
从具体案例,看这些行为是否违法
问:张先生说,十几年前他有一个爱打猎的邻居,有时会捉一些连自己都叫不上名字的鸟,还经常做成菜邀亲友一起品尝。如果这里面有国家保护动物,张先生邻居的做法是否违法?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列举了很多国家保护动物,如果其猎捕的动物属于其中的物种,该行为可构成犯罪。
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同军:我省林业厅规定,从2014年2月至2019年1月,河南省所有行政辖区内禁止猎捕任何野生鸟类。即便狩猎的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鸟类,哪怕是一只麻雀,都属于违法行为。
问:李先生多年前在一次自驾旅行中,经过一些地方时见有人在路边售卖他叫不上名字的野生动物,还有买家在砍价、购买。买卖双方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他遇到这种情况又能做些什么?
白德营律师:如果出售者所售的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出售方和购买方均构成犯罪。普通公民遇到这种情况可先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然后到附近公安局报案或拨打110举报。
问:我市周边常见的国家级保护动物或地方性保护动物有哪些?市民遇到受伤或落单的野生动物该怎么办?如果市民想养珍稀禽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王城公园动物园副园长刘兆阳:我市周边比较常见的苍鹰、雕、猫头鹰、娃娃鱼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常见的喜鹊、麻雀、鸿雁、灰雁、白鹭、黄鼠狼等则属于地方性保护动物。市民如发现受伤或落单的野生动物,可拨打110反映,若发现野生动物的身体状况良好,建议直接放生。
邹同军律师:如果是商业性经营的驯养,比如驯养中华鳖、梅花鹿、娃娃鱼等,需要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及防疫手续。市民出于个人爱好,想养天鹅、丹顶鹤等珍稀禽类,也需要办理上述手续。平时,经常见一些老年人在鸟笼里养各种鸟,这些鸟若是通过野生渠道捕获来的,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是通过特殊方法繁殖得来的,则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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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违犯动物保护法的案例并不少见
《洛阳晚报》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近年来各地违犯动物保护法的案例并不少见。
江苏南通的李某为讨好老板花6元买了3只鸟,然而经鉴定,这3只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李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款2000元。
江苏南京的孙某在山林中张网捕鸟,捕获的几只鸟中有一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在市场上兜售捕获的野生鸟类时被民警抓获,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安徽的吴某是一家动物表演团的团长,持有经国家林业局许可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他通过郭某将自己饲养的一只病死东北虎以15万元卖给了王某。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对吴某所得1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