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若馨
近日,“周日律师咨询室”举行了劳务纠纷专题活动,报名成功的市民现场咨询了自己遇到的烦心事儿,我们特选取了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整理,希望对有类似困惑的您有所帮助。
【案例】
他提出辞职后,公司索赔不成又扣档案,这合理吗
张某是一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今年5月,他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内,张某因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以入职时为张某提供培训为由,要求其赔偿培训费3000元;张某表示合同中并未约定培训的服务期而拒绝赔偿,A公司便扣押了他的档案材料。张某想知道A公司的这一做法对不对?他又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树远: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扣押张某的档案材料,属于违法行为。另外,A公司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入职培训的服务期限,故其提出赔偿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张某在辞职过程中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材料,属于职工辞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张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张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再要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办理,张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