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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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

“乌龙案”,谁之过?
□本报新闻观察员 洛谭

如果派出所和社区衔接到位,并有一套健全的反馈机制,这起“乌龙案”还会发生吗?

这两天,晚报报道了一起“乌龙案”:市民李女士的女儿李佳(化名)因吸毒被车站派出所抓获,考虑到她有幼子需要照顾,派出所对她下达了社区戒毒决定书,却弄错了社区地址,导致李佳未被社区接收。本月,长春路派出所以“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为由将李佳送到市戒毒所强制戒毒。

当李女士联系负责李佳社区戒毒事宜的王警官时,后者给出了如下回复:如果及时和派出所取得联系,还能进行更正;现在李佳已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他也没有办法。处理吸毒人员、下达社区戒毒决定书以及一系列的后续工作,不仅关系到吸毒人员今后的人生路,更关系到其背后的家庭,理应严肃认真——一句轻飘飘的“没有办法”,合适吗?

车站派出所承认是民警弄错地址,但是否会为这个错误负责,后续工作如何展开,还没有答案;长春路派出所则表示拒绝接受采访。虽然派出所不表态,但观者有话要问:在对李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前,你们有没有了解过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是因为啥?

没有接收李佳的健康西路社区,称李佳非其辖区居民;本应接收李佳的健康新村社区则表示,没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所以不能接收。

不该接收的和该接收的都有道理,问题是:从车站派出所9月24日下达社区戒毒决定书,到12月13日李佳被送到市戒毒所强制戒毒,在这段时间内,接触此事的两个社区和派出所之间就没有过任何沟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白纸黑字的规定,派出所和社区都做到了吗?

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健康西路社区的工作人员却表示,即便是本辖区吸毒人员来接受社区戒毒,他们也不清楚该如何接收。同样,健康新村社区在得知李佳是戒毒人员的情况下,并未伸出一次援手,或许也是因为没有专人负责?

客观地讲,李佳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而被强制戒毒,李佳及其家属有失误,但如今的后果绝不该只由其一家承担。

社区戒毒不是儿戏。试想,如果派出所和社区间衔接到位,并有一套健全的反馈机制,这起“乌龙案”还会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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