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古城路派出所民警致电本报记者,讲了这么一件头疼事儿:农历腊月二十八(2月6日)那天,市民张女士家里来了仨陌生男人,这仨人是来向张女士前夫要账的。
随后,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仨陌生人来家里向前夫要账
三个陌生男人来了之后,为免心烦,张女士离家而去。正月初五(2月12日)晚上,张女士回家一看,这仨人正在自己家吃饭。原来他们一直没走,还在她的家里过了个年。
气愤的张女士当即报了警。民警连夜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第二天凌晨,要账的人终于走了。
前夫借钱,为啥要向前妻要账呢?
张女士说,她和前夫于2014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这套房子归自己。因同情前夫无处居住,因此,前夫有时还住在这里。2014年11月,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夫向别人借了60万元做生意。
债主邓女士则说,张女士的前夫是在2014年夏天向她借钱的。当时,张女士和其前夫尚未离婚,因此,她委托弟弟小邓和朋友郭大、郭二上门要账。
张女士前夫说,自己欠有外债被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虽然在离婚时承诺将这套房子给前妻,但因无法过户,所以房子在名义上还是自己的。
在借条上显示,借款时间为2015年8月,数额是30余万元,但据了解,张女士的前夫在2014年借了60万元并写下借条,2015年还了30万元。还钱时,双方重新写了一张新借条。因旧借条已被销毁,最初的借款时间便成了双方的争执点。
民警表示,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强行到别人家过年不合适。
债权人可举证借款时间来追回借款
那么,这事儿到底该如何判定呢?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运超从法律角度进行了点评。
先说借款时间。如果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离婚前,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只能向借债方主张偿还。
再说房子。如果借款行为发生在离婚前,当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或男方财产的话,债权人可依法主张用房产赔偿。如果借款行为发生在离婚后,鉴于男女双方属于协议离婚,协议上若已注明男方将房产赠予女方,即便房产没有过户给女方,离婚后房产在法律上也已经属于女方。债权人无权向女方主张把房产作为赔偿。
最后说要账行为。双方债权行为受法律保护。主张债权应当依法进行,但以主张债权为目的侵入对方家庭生活的,属于违法行为。多次侵占他人住宅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可向其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邓女士不能以要账为名,让小邓、郭大、郭二在张女士家里过年。
那么,邓女士该如何追回借款呢?张运超建议,邓女士可举证借款时间,如通过举证支付凭证、转账凭证的方式确定借款时间,最终追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