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去年5月1日生效,以及立案登记制的施行,“民告官”案件猛增。日前,最高检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主要内容。据通报,去年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行诉案34599件,提出检察建议4399件,抗诉案件的原判改变率为57.8%,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90%。
去年抗诉案件原判改变率57.8%
现状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监督规模逐步提升,针对行政诉讼申诉信访比例较高的现象,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查
数据
2015年共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34599件,同比上升1.6%,立案审查不服生效裁判的案件4033件、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81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463件,监督规模和力度不断加大
方式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案件评查、规范指引、案例指导等多种方式,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狠抓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果
针对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点,检察机关注重多种监督方式的结合和对诉讼全过程的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监督,有效转变为对结果和过程的全面监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效果
2015年针对行政诉讼的不同环节提出检察建议4399件,既监督了依法审判和执行,也推动了依法行政
2015年抗诉案件的原判改变率为57.8%,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90%
对矛盾突出领域加大监督力度
方向
检察机关对发展需求强烈或者社会矛盾突出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大监督力度
举例
北京市检察院紧密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辅助办案平台,加强与人民法院及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近年来成功办理了一批涉及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商标复审监督案件,社会影响较好
效果
目前全国共有7个省级院、 20余个市县院单独设立了行政检察部门,其他检察机关也设立了行政检察办案组织或专职人员,逐步实现行政检察工作与刑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整体推进
《监督规则》主要内容
内容
●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
●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规范调查核实,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
●细化有关监督事由,同时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
●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切实强化自身监督
施行
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章节
分为七章,共计三十七条
规定
在监督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等具体规定上,坚持权利明确、入口畅通、门槛清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监督的每个环节中都能感受公平正义
原则
确立了检察监督四项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与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四项原则
认为再审判决有错误的可申请监督
《监督规则》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
●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认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监督规则》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法院做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对法院逾期未做出再审申请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据以做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再审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例
县政府推毁村民承包林地
检察院监督纠正法院判决
辽宁省某县政府将村民承包的林地推毁后,被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县政府申请再审后,法院却认定其行政行为合法,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村民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撤销了再审判决,维持原一审、二审判决。这是最高检日前通报的一起检察机关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