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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星期
“两院一部”联合发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学生、老年人将从重处罚
□据 新华社

绘制 腾奔


电信网络诈骗令人深恶痛绝。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过街老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键词 三千元、三万元、五十万元

《意见》规定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累计诈骗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专家解读

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

陈士渠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是骗的人特别多,按照以前的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这次《意见》就明确,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关键词 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

部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

●诈骗救灾款物

●以公益、慈善名义诈骗

●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诈骗等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键词 五千条、五百人次

《意见》规定

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上述情形中数量为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专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

这样规定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 就高量刑

《意见》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专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

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关键词 打击共犯

《意见》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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