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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 星期

“小微新政”为企业发展搭把手
前三季度为我市企业减免税额5327.25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记者 郭飞飞 通讯员 贾浏晖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共有10534户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较去年同期增加1631户,减免税额5327.25万元。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前三季度的减免税额较去年同期增加2131.59万元。需要指出的是,从今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范围继续扩大。

今年前三季度,我市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享受优惠企业167户,减免税额957.56万元,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改善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可能有人会误认为只要是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实小微企业不等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制定,共划分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大行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此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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