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洛阳·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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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 星期
▲听家常故事,学法律知识
昨日,免费法律咨询活动在涧西区兴隆花园社区举行

有约定,就能免除赡养义务吗?
□记者 李岚 通讯员 蔡福庆 王静 文/图

活动现场


昨日上午,本报社区版联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听家常故事,学法律知识”免费法律咨询进社区活动,在涧西区兴隆花园社区举行,来自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高晓军、卢娉、卢树远、蒋为国等6位律师耐心为大家进行解答。

本次活动,不少居民咨询涉及赡养、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记者选取了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希望对有类似情况的居民有所帮助。

■案例一

张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生育有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个子女。四子女口头约定:张甲、张乙赡养母亲,张丙、张丁赡养父亲。实际上,张某与黄某一直在张甲家居住并由其照顾。2012年7月,父亲张某去世,母亲黄某年事已高且常年患病,每月仅医药费就要花不少钱。现张甲不认可四人以前的约定,要求张乙、张丙、张丁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但张丙、张丁认为依据约定,他们只负责赡养父亲,对母亲不负有赡养义务。张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卢树远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四人虽然有分开赡养父母的口头约定,但张乙、张丙、张丁没有实际履行,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同时,该口头协议有违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因此张甲要求张乙、张丙、张丁赡养母亲符合法律规定,张丙、张丁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

李某与前妻生有一个女儿小李,李某后与张女士再婚,又生下李一、李二两个孩子。小李由张女士抚养长大,成婚后生有一子。若干年后,李某、小李和张女士相继因病去世。李某和张女士去世后,李一、李二打算继承二人的全部遗产。小李的儿子却认为,母亲除了继承李某的遗产,因为已经和张女士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张女士的遗产中也有母亲的份额,所以他也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李的儿子是否有继承权呢?

卢娉律师: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在本案中,小李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小李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听家常故事,学法律知识”免费法律咨询进社区活动长期举行,不限名额,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您是社区负责人,所在社区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欢迎拨打本版刊登的社区记者电话报名,我们将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安排活动。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拨打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援助热线63332227、13653872178,或者到位于九都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星河国际16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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