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以《楼上房子被租给足浴店做宿舍,住进十多名夜间上下班的女员工……》为题,报道了市民游女士被楼上的足浴店员工夜半噪声困扰一事。
记者发现,小区业主因群居租客产生的噪声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并非个例。此类情况该向哪些部门反映?有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洛阳晚报》记者采访有关部门,为您带来权威说法。
居住还是经营,改变住宅性质须邻里同意
27日,记者先找到珠江路办事处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说,此前,他们已接到游女士的反映,为此他们督促过小区物业出面进行协调。
“如果业主把房子出租做群租房,我们是无权管理的。物业管理的范围主要是业主专有面积以外的公共区域,但一套房内群居人数较多的话,势必会给小区带来公共服务量的增加,物业对此可以适当监管,也可提高承租人的物业管理费。”该负责人说,物业管理部门大多只能进行协调,没有执法权。
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例如开公司等,就必须经过邻里同意。“将居民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市场主体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当一套住房内的群居房客出现扰邻情况时,办事处、物业办因职责所限确实一时无法有效改观。那么,此类情况真如游女士楼上房主岳先生所言“对于房屋内的租房人数法律上好像没有明确规定”?
市房产租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人们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认识。其实,在房屋租赁方面不但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约束,还对违规行为有经济惩处。
出租屋单间居住人数超过3人即属违规
市房产租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我市《关于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标准:住房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出租,出租房屋居住面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该负责人又进一步举例说明:单间房屋超过5平方米但不满10平方米时,最多能住1人;满10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时,最多能住2人;超过15平方米的房间,不论面积再大,均最多能住3人。
违规出租最高可罚3万元,市民发现可举报
“居民岳先生将自己的房屋租给足浴店做员工宿舍,只要有房间超过3人居住,就属于违规行为。”市房产租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居住使用面积最低标准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出租人将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对居住人数有明确标准,《通知》中还标明,公安部门应对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及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该负责人说,市民若发现房屋违规出租行为,除了报警,还可拨打电话63216306向市房产租赁管理处举报。
既然房屋出租管理方面有明确法规约束,那么,市民在日常出租房屋时,正规的出租流程是什么?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备案?还有什么事项需要注意?详情请关注本报的后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