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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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4日 星期

任性维权要不得
□本报新闻观察员 洛谭

作为消费者,咱不仅要有维权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把握好维权的“度”。

一男子请客吃饭,其间因电路故障,餐馆停了一会儿电。结账时,该男子认为停电让自己很没面子,店家打折也不中,他说啥都不愿支付709元的饭钱。

正请人吃饭,却停了电,这事确实让人尴尬窝火没面子,讨个说法,依法索赔,不仅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过,如果“狮子大开口”,就有点儿任性了,而任性维权的结果往往是过度维权。

法律专家认为,如果消费者在维权时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过度维权。这种任性的维权行为,基本上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外地,曾经发生这样一件事,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一袋过期的大米,投诉到工商部门。他认为,自己购买的袋装大米价格为65元,同时购买了蔬菜、薯片等食品和生活用品,共花费213元,超市应按其购买所有商品价格总额的10倍赔偿,共计2130元。工商部门认为,消费者购买的过期大米与其他食品、生活用品没有关联性,因此消费者只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过期大米10倍赔偿,其要求超市对其购买的其他商品也进行10倍赔偿属于过度维权行为,不予支持。

维权意识强是好事,可总抱着一种理所应当被加倍补偿的心态,就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执和冲突,不仅维权不成,还耗费自己的时间,得不偿失。

任何权利,都必须建立在对法律的遵守、对公序良俗的遵从这个基础上,正如防卫不能过当,维权也不能过度,“真理往前多走一步就变成了谬误”。

作为消费者,咱不仅要有维权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把握好维权的“度”,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去维权,更有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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