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订房协议后要求退房,并与置业公司签订退定手续,置业顾问通过本人银行卡将2万元定金转给购房者。后来,置业顾问认为购房者不当得利,要求对方退还。这笔钱是退还的定金,还是不当得利?近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9年,孟津区居民谢女士与一置业公司签订订房协议,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小区的一处房产并缴纳2万元定金,如谢女士未能按时付款或由于谢女士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房源不予保留等。当天,谢女士向该置业公司缴纳了2万元定金。
后来,由于客观原因变化导致双方未能签订购房合同,交易未能成行。谢女士多次讨要后,该置业公司销售经理许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将2万元定金打至谢女士账户。
不料,许先生于今年年初将谢女士起诉至孟津区人民法院。许先生称,置业公司自始至终未同意给谢女士退还定金,他系被谢女士胁迫,才通过个人账户向对方转账2万元,认为谢女士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谢女士返还2万元并支付利息。
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女士签订订房协议并缴纳定金后,于2019年7月19日开始,联系该置业公司的置业顾问要求退房,置业顾问让其带齐相关资料前往办理。当年7月22日,谢女士到置业公司签了退定手续。2021年6月28日,原告许先生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将2万元转入谢女士银行账户。
审理中,原告称,公司自始至终未同意给被告退还定金,根据协议定金也是不予退还的。由于被告多次找原告,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其通过个人账户将2万元转给她。
法官说,本案中,许先生系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谢女士申请退还购房定金并经过公司的层层审批后,他将2万元退还给了谢女士,系代表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许先生起诉要求谢女士返还2万元购房定金,并称其受谢女士胁迫退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